为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规范慰问活动,结合南充电子工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慰问的对象是南充电子工业南充电子工业学校的在册教职工。 第二条、需要慰问的教职工及其事由,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向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工会和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报告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因病住院的慰问 (一)、在南充市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原则上由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工会牵头,会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派代表前往探望和慰问,购买慰问品费用或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 (二)、在外地住院治疗的,除大病重病外,原则上南充电子工业学校不派人探望,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工会以寄慰问金的形式表示慰问,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 第四条、教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200元; 南充电子工业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工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