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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堂

南充市电子工业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考勤规定

时间:2019-02-05 00:51:36   作者:admin   来源:南充电子工业学校   阅读:977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就业前培训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或超过假期者,均作旷课处理。早退、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第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
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就业前培训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或超过假期者,均作旷课处理。早退、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第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的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第四条     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请病假者持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时,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第五条     学生请假一日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含)以上由学工处批准。学生干部没有批假权,请假手续必须由下向上逐级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假。需要续假者,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第六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凡遇考试或考查期间请假,除按第五条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需经教务处批准。第八条     学生节假日离校,均应将去向事先报告班主任,并在上课前一天晚上点名前返校。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作旷课处理。第十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按日登记在“学生考勤表”,每月统计一次,经班主任审查后月底向全班公布,并报学工处汇总备案。第十一条            学工处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对违反考勤规定,旷课达10节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具有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南充电子工业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可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错误的;(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事实真相,认真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三)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半,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若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期,则延期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作结业处理,在其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学院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第九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已经评上奖学金或是其他先进称号,但奖品及证书尚未发放的,在此期间如有违纪,则取消其所获奖励,奖品及证书不予发放。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对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者,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以利的,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唆使、雇请他人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参与肇事、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打架事件已经结束,并经过学校调解、处理,事后又报复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者与动手打人者同等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六)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过处分;(七)群体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与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九)打架事件中作假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对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十)打人者负担被打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用。第十三条 抢劫、偷窃、诈骗或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凡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价款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元到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或作案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冒领他人钱物者与偷窃诈骗者同等处分;(四)故意损坏公物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五)故意损坏公物在50元以上者(含5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故意损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携带毒品或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劝利行为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地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在校内乱砸物品,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在宿舍、食堂、会场、影剧院、交通车、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乱扔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首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且为首或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看淫书、淫画、黄色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出租、复制、出售、传播和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给他人进行不正当活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利用有价证券、学生证等行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二)制造、贩卖假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三)仿冒他人签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四)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五)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六)组织、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来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次夜归按一次夜不归计算)(四)凡擅自租住民房者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原寝室居住,否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在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性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携带、私藏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对翻爬阳台、窗户私自外出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一)以前未受过处分的学生,违纪一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二)以前受过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又违反该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半处分;(三)以前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又违反该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受过此类处分后仍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属此类违纪学生均要求家长来校,学生写出书面保证,家长签定责任状。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者,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伪造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五)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因旷课第一次受到处分后,同一学期内仍有旷课现象,则旷课时数与第一次已受处分时的旷课时数合并计算。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漫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五)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造成后果的,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用、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九)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违反国家规定有关互联网关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二条   非法侵占公私财务、诈骗财务、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据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非法侵占公私物超过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 “礼品”、“红包”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以下规定处分:(一)穿拖鞋、背心(含吊带装等过露服装)、裤衩或打赤膊、染彩发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各种集会场所、办公场所,不听劝阻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法的及收容、组织和强迫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章  处分材料、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一)写出学生所犯错误事实的综合材料和有关附件(如谈话笔录、旁证材料、曾受处分文件或复印件等);(二)违纪学生本人的认识;(三)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四)涉及重大违纪时保卫处提供的综合材料;(五)学工处调查谈话材料。(六)凡学生的处分材料,主要由班主任承办,重大违纪由学工处承办。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一)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违纪的行为,归口教务处;(二)其它违纪行为归口学生工作处。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决定并行文,报学工处备案;(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学工处审批;(三)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向处分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或由学工处征求所在班级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五)处分决定由学工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决定生效,由班主任老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六)各类处分的审批均应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七)处分决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班级、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单位。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处分归口管理部门拟稿经主管校长签发后打印。由班主任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将处分决定寄给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均应通知其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长、教务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行使申诉复审仲裁职能。第三十一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要求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有关材料和结论可以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适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骒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自行失效,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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